石家庄市红十字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18 09:10:19 来源: 发布者: 浏览6119 次
石家庄市红十字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修改)
2013年4月1日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充分发挥红十字组织在党和政府人道工作领域中得力助手的作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乡特困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动员和支持县(市)区红十字会、企业以及个人以资金支持形式参与特困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本着红十字救助资金“量入为出”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
本办法救助对象凡患大病住院治疗的,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医疗费用仍难以负担,且影响正常生活的人群。
(一)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人员;
(二) 农村五保户、特困户;
(三) 城市低保对象;
(四) 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有效证件的特困优抚对象;
(五) 经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救助的对象。
凡患符合国家规定专项救助的重大疾病,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不纳入市红十字会医疗救助范围。
第三条 救助标准
市红十字会每年1月对上年度特困大病医疗患者救助一次,严格遵循“不重复救助”和“量入为出”的原则,对受助人一个年度内所发生住院医疗费进行救助:对确认的大病医疗救助对象,经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可报销费用自负部分不足5万元(含5万元)的由各县(市)区红十字会予以救助;可报销费用自负部分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的,符合县(市)区红十字会救助条件的,经县(市)区红十字会救助后,向市红十字会申请,市红十字会将根据筹资情况,进行统一救助。
第四条 救助程序
(一)特困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或其家属向户口所在地红十字会提出救助申请,填写《石家庄市红十字会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审核相关资料,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状况等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拿出初步救助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救助,明确告知申请人。
(三)县(市)区红十字会确定申请人基本情况和达成初步救助意见后,在申请人居住村(社区)、工作单位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进行救助。如有异议,县(市)区红十字会要再次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确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实施救助,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救助。
(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救助标准的,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审核、救助后,将救助申请于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市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在次年1月完成复查和审批程序。
(五)市红十字会审批的救助金由财务组织集中发放或由红十字会系统工作人员送达困难群众手中。受助人员名单于网站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六)建立医疗救助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次一档。
第五条 所需材料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人须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区红十字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石家庄市红十字会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
(二)被救助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地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救助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低保家庭、五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救助对象需提供相关的证件及复印件;
(四)病情诊断证明书;
(五)住院病历首页;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医疗费支出凭证;
(七)医疗保险报销凭证。
第六条 救助金来源
(一) 博爱一日捐款;
(二)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部队、各界人士的非定向捐款;
(三) 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的定向捐款;
(四) 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资金管理
(一)各级红十字会要认真开展“募捐”活动,积极拓宽募捐渠道,不断增加资金来源。
(二)特困大病医疗救助金遵循“以收定支”和“公开、公正”的原则,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单独核算。
(三)各级红十字会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救助资金实施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四) 资金的管理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组织实施
市、县两级红十字会成立特困大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贫困大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各县(市)区红十字会根据筹资情况、本区域人口数量及特困大病患者人数等,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同时做好宣传工作,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共同参与救助贫困大病患者的浓厚氛围。
第九条 罚则
(一)要严格审批手续,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不严,给红十字名誉、声誉造成影响,市红十字会将视情节及其所造成的后果,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对其单位和具体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救助金发放必须严格履行财务制度,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者,除取消其享受大病医疗救助资格,追回救助金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2012年5月石家庄市红十字会发布施行的《石家庄市红十字会特困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石家庄市红十字会特困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市红十字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审核单
1、申请表(1份)
2、家庭贫困证明或低保证复印件
3、患者:户口本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户口本复印件 )
5、诊断证明原件
6、住院病案首页 份
7、出院票据 张
8、报销类型: (如城镇、新农合、自费等)
9、报销单据 张(自费需票据原件)
10、申请人年度住院总费用: 元;自付费用: 元
11、其他资料:
石家庄市红十字会特困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患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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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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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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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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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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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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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病情 简要情况 |
发病时间、确诊为何病、现在何处住院与治疗、已花费治疗费用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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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庭成员或亲属 |
姓 名 |
与患者关系 |
年龄 |
职业 |
月收入 |
健康 状况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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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 理由 |
申请人或被救助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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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红十字会意见 |
盖 章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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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红十字会 意见 |
盖 章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请另附1、被救助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居住地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救助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原件;3、低保家庭、五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救助对象需提供相关的证件及复印件;4、病情诊断证明书;5、住院病历首页;6、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医疗费支出凭证;7、医疗保险报销凭证;8、此表一式两份。
石家庄市红十字会贫困大病患者救助项目登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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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红十字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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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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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疾病类型 |
自负费用 |
县红会 救助金额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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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审核人: 主管领导: |
石家庄市红十字会贫困大病患者救助项目
救助金领取表
20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救助金额(元) |
联系电话 |
签名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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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手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说明:本领取表必须由申请者本人签名,并按红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