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红十字会便民救助工作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14-11-18 08:47:09 来源: 发布者: 浏览7624 次
河北省红十字会便民救助工作方案(试行)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及时有效地对我省特困群众进行救助,根据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方便群众、快捷高效,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帮助改善我省城乡特困群众的生活境况,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救助对象
主要针对因患重大疾病、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原因,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我省城乡群众实施救助。
三、信息来源
1. 市、县红十字会上报的困难人员;
2.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反映的困难人员;
3.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报道的困难人员;
4. 各类社会爱心组织反映的困难人员;
5.其他途径求助的困难人员。
四、资金渠道
1.博爱一日捐捐款;
2.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或非定向捐款;
3.财政拨款;
4.其他合法资金。
五、救助方式
1.省红十字会得到求助信息后,对经各种渠道反映的困难人员,首先按照救助项目类别进行登记,建立救助台账,必要时委托求助人员所在单位或市、县红十字会了解、核实情况,视情在省红十字会官网进行公布,向社会发出救助呼吁。对经向社会呼吁得到的定向捐助资金和物资等,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求助人员。
2.省红十字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便民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认拟救助人员名单及救助方式、救助金额。符合资金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所需救助资金按照自下而上救助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区)红十字会根据自身能力进行救助。对确认救助的人员名单及救助方式、救助金额,省红十字会通过官网、白皮书等方式及时予以公示。
3.省红十字会对求助人员进行跟踪服务、不定期回访,每年春节、中秋节或世界红十字日等重要节日视情对求助人员家庭进行走访慰问。对经过各种救助仍不能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的,各级红十字会持续保持关注。
六、救助标准及申报要求
1.省红十字会按照分级救助、有限救助原则,根据求助人员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和资金筹集情况予以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特殊情况的,可视情提高救助额度,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2.符合资金救助条件的,需填写“申请救助人员情况登记表”,并提供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大病患者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和相关医疗病历资料,遭遇自然灾害及意外事件的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特困供养患者提供县级民政部门颁发的《五保供养证书》。出具《城镇居民最低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保障金领取证》的,优先予以救助。
七、工作要求
1.成立省红十字会便民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专职副会长兼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工作的会领导兼任,成员由有关部室负责同志组成,负责便民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业务工作部,负责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
2.相关工作人员接到求助信息后,要高度负责、热情接待,认真做好求助人员的登记核实、信息公布、安排救助、家庭回访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规范运行,树立为民务实清廉良好形象。
河北省红十字会
申请救助人员情况登记表
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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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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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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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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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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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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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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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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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家庭 情况及求助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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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红十字会调查核实情况 |
调查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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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红十字会救助措施及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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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红十字会救助措施及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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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红十字会业务部 救助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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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红十字会便民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