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08 15:18:48 来源: 发布者: 浏览14166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机关财务工作规范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关于加强红十字会财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红字〔2019〕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科室。各类财政性资金、上级下拨的专项经费、接收捐赠款物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单位财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各科室应当配合办公室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财务活动应当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完成工作任务,促进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为宗旨。坚持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收支;坚持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保证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有序进行。
第五条 会机关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支出管理、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
第六条 办公室是机关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会领导领导下,按照国家法律及财务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财务管理。负责修订和执行本办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主动接受各科室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机关各部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提高预算管理水平,规范单位内部控制,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九条 执委会作为预算管理的组织领导,负责组织、监控部门预算编制与执行,协调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做好单位预算管理工作。履行具体预算管理工作职能:
审定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确定单位预算管理的政策、办法和要求。
审定年度预算编制总体目标和总体要求。
研究审定单位预算草案,特别是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使用计划。
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听取预决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组织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督促各执行科室按照进度执行预算并改进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审批预算追加调整方案。
审定单位决算和绩效评价报告。
其他相关决策事项。
第十条 预算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与批复、预算执行、决算与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年度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供给的关系,充分发挥资金的整体效益。
第十二条 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由办公室统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由各科室根据工作任务和特点,按照“职责-工作活动-预算项目”三个层级的管理结构进行编制。办公室财务汇总后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审核,经会党组研究审定后,向市财政局入库申报。办公室财务组织和监督预算执行,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提出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第十三条 各科室是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科室的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申报、执行、日常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项目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复后,按财政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办公室组织各科室按照预算制定用款计划,经分管会领导审核、报常务副会长审定后上报财政局。各科室应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财政支出进度要求每年组织实施(6月底和10月底应分别达到60%和90%以上)。
第十五条 各科室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自觉接受财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六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各科室需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由办公室财务牵头,各科室配合。项目支出预算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绩效缺失有反馈。对年度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评,在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向会党组报送绩效自评报告,由办公室财务负责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加强预算管理实施。根据市财政局的部署,召开预算编制会议,全面把握预算编制政策和要求。预算编制贯彻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细化编制,确保工作运行。
第十八条 规范预算编制。按照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工作职能和工作重点、目标和任务,组织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九条 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编制实行“三上三下”的编审程序。
(一)办公室财务根据市财政局要求,组织各科室申报年度部门预算。各科室编制有关项目预算, 经业务分领导审阅同意后报办公室财务。
(二)办公室财务审核汇总,提出部门预算建议,报财务主管领导审阅,并根据审阅意见进行调整后,按规定时间向市财政局提交部门预算建议数。
(三)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预算控制数。
(四)办公室财务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协调各科室编制部门预算。并根据我会《重大项目资金议事决策规则》要求,将部门预算报党组会审议决定;根据党组会议决议进行修改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五)办公室财务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时通知各科室预算批复。各科室收到预算批复后,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进行指标分解和细化落实。
第二十条 预算编制内容。单位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编制。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财务室在与各科室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核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等基础资料,确定收入来源,编制收入预算。
(二)支出预算编制。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其中:事业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按照人员基础信息及定员定额标准编制;项目支出按照要求分类细化,合理编制。
(三)预算内容要详实完整,项目具体细化,数据来源准确。按照供给与需求相结合的原则,预算要留有余地,不得编制无来源的收入预算。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项目评审制。部门预算编制要进行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核,项目支出预算要经过科学论证。对于建设工程、大型修缮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需先进行项目评审,由专家出具评审意见,以确保预算对单位经济活动的控制。
第二十二条 部门预算在正式上报之前,需经会党组会讨论研究,进行集体决策。
第二十三条 加强预算收入管理。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四条 加强预算支出管理。所有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如需追加和调整预算,需经会党组会研究决定,并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加强预算执行效果管理。运用财务信息系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预算执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
(一)预算绩效管理由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组成。
(二)预算绩效目标设定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制定明确、细化、量化、符合客观实际的绩效目标。
(三)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四)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预算执行结束后,办公室财务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各科室对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形成绩效报告,报市财政局。
(五)绩效评价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年度预算,按计划支出,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发生预算变更,须按原渠道报请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收支业务管理工作,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三十条 机关的收入是指在预算年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各类财政性资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及会费收入。办公室财务应当对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账,并实行单独核算、分类管理。对财政补助收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科目、内容、程序进行申报、领拨、使用、核销,并按照预算级次和功能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他非财政资金,按拨入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编制范围,全面真实反映单位实际收入情况。
第三十二条 加强收入管理。各项收入要全额入账,专款要按照项目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未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不得自定标准收费、自设收费项目;各项收入由办公室财务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非税收入开具财政收款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二)签订的收入合同,需交办公室财务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三)定期检查收入合同执行情况,加强往来款项的清理,对应收未收项目查明情况,落实催收责任,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三十三条 严格收入票据管理。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等,必须履行规定手续。收入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等,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做好废旧票据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应确保收款、开票与会计核算岗位相互分离,收入和票据定期核对。
第三十五条 单位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经费的拨付和日常开支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和用款计划执行。财政性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按照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安排使用;接收捐赠支出及其他资金支出按照协议书、捐赠函或相关书面文件的约定安排使用;无预算、无审批文件、无约定的特殊支出,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十六条 加强收支管理。各项支出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机关各项经费由办公室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章制度和开支标准及支出范围,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捐赠款支出管理,要量入为出,严格按照《石家庄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使用。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专项用途支付,不得超支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明确审批权限。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一)经费审批额度。各项经费支出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财务统一核算,按自下而上逐级审批权限审批。减轻经办人员找领导签字的工作量又同时落实财经纪律,采取支出审批实行事前请示(石家庄市红十字会情况报告)和事后票据报销(经费支出报销单)相结合的原则。事前请示的标准为:
1、资金额度在500元(含)以下的,由经办人提出书面报告报各科室负责人批准执行;
2、资金额度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各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会领导批准执行;
3、资金额度在2000元以上(含)、1万元(含)以下,逐级报常务副会长批准。
以上额度,票据报销时经科室负责人初核、财务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会领导审批即可;资金额度在1万元以上的,票据报销时需报常务副会长审批,附请示报告或会议纪要方可执行。
支出审批实行事前请示时报告清晰,预算、计划、方案明确。
(二)固定业务审批(如:交通补贴、物业补贴、公务通讯补贴、协议志愿者补贴)等有明确规定的,由经管科室制定方案后直接报分管财务的会领导批准执行。
(三)差旅费的审批。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费等,根据《石家庄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在公务之家上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财务审核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报销,应当在出差返回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四)日常办公经费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各科室购置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应当由各科室提交申请购置设备和办公用品情况需求,办公室按经费审批权限审批后统一采购。具体按《石家庄市红十字会办公费管理细则》执行。
(五)工会经费由办公室管理。具体按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工发〔2018〕18号)的规定执行,支出时按经费审批权限报批。
(六)业务项目经费由各科室负责管理。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经费审批权限执行。
(七)离退休人员相关经费、党费由办公室管理。按年度安排计划,支出时按经费审批权限报批。
(八)募捐款物按照《石家庄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管理。具体业务由业务科室实施,款物支出按经费审批权限报批;动用应急储备金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
(九)预借款及预付款的审批。出差或外出办理业务,原则上不预借现金,使用公务卡结算。因特殊原因需预借现金的,以《石家庄市红十字会公文呈批笺》形式报常务副会长审批,并在业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账还款。预借款及预付款的经办人员需为正式在编在职人员,不能按时归还的报会领导批准后从经办人工资、福利等中扣还。
第四十条 “三公经费”及会议、培训费的管理。根据市财政局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3〕56号)通知的要求,由办公室负责,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统筹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每月初由办公室财务负责统计上报市财政局当月执行情况。
(一)外事活动经费。按照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外事办公室转发省财政厅、省外办《河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外〔2014〕7号)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外国专家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冀财外〔2014〕19号)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外办《关于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国临时出国实行区别管理的实施细则》(冀办字〔2016〕49号)的通知,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的通知规定规范使用。
(二)公务接待费管理。公务接待按照我省八项规定有关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安排自助餐,并严格控制宴请次数和陪客人数,公务接待费全部需书面报告常务副会长审批。具体按《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接待管理办法》以及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河北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外〔2014〕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务车运行维护经费,按照《石家庄市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实行事前预算制度。具体按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规〔2019〕7号)、石家庄市财政局、中共石家庄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规〔2019〕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财务审核报销规定
经办人按业务审批权限程序批准,执行业务完成后,在业务审批报告预算内或超出业务审批报告预算但不超过5%的按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报销,超出以上范围的按原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后再进行报销。未经审批随意变更、调整开支范围的一律不得报销。
(一)报销程序。经办人填制经费报销凭证→各科室初审→财务审核→分管财务会领导审核(审批)→常务副会长审批→财务报销。
(二)报销审核的规定
1、办公室财务应当从开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按照审核批准后的支付凭证支付款项,进行会计核算。出纳人员复核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方式进行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按照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办理业务,原则上不准使用现金支付。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开支和未经授权领导审批的支出,不予报销。
2、超出国家标准和预算范围的开支,办公室财务不予报销,所发生的费用由经办人自负责。特殊情况须事前报常务副会长批准。
3、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进行确认、审核、审批。对于未按程序审批的,财务有权拒绝报销。
4、报销票据必须符合有关财务规定,且带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签章;票据书写规范,大小写一致,项目填写齐全,没有涂改;签字必须完全符合规定,不许代签。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用途,报销同类账务涉及多张原始凭证的,应当将凭证整理贴好,并注明张数和金额。
6、财务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拒绝办理,并按规定要求更正补齐,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办理、有错必纠。
7、年度内财务报销工作截止到本年度12月20日。
第四十二条 财务人员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严防毁损、散失、泄密或不当使用。
第四十三条 会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对外举借债务,不得对任何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资金担保业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要求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 资产是指会机关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会机关资产管理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管理等。
第四十六条 资产控制与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十七条 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资产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单位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室财务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办公室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包括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保养及处置等日常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货币资金管理。
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和其它货币资金。
第五十条 建立货币资金岗位责任制
(一)会计人员岗位和出纳人员岗位相互分离。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接触货币。
(二)出纳人员不得担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得由临时人员担任。
(三)出纳人员管理法人名章,会计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按规定履行盖章手续。
(四)建立货币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所有收支均按照审批权限签批。
第五十一条 现金管理
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收支和保管。
(一)按照规定及时将现金收入存入银行账户。
(二)审核原始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支付款项和登记现金日记账。
(三)妥善保管现金,现金库存不得超限额。
(四)及时清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
(五)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现金收付和保管。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必须实行帐目、现金分管。除工资性支出、差旅费和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结算。日库存现金超过1000元限额,当日应送存银行。不得坐支和以白条抵押现金。现金出纳帐必须逐笔登记,不得汇总记帐。
(六)及时清理结算往来资金,不得长期挂帐。会机关的本年度往来款项,每年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严格控制借款,会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的,可根据需要适当预借旅差费。出差返回后,七日内必须结清预借的旅差费。凡前次帐未结清的,下次不得借款。个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所有借款必须填制《借款凭证》,及时记帐、限期归还。
第五十二条 银行账户管理
(一)单位要建立基本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多头开户。会机关帐户的开设由财务统一管理。帐户必须按照帐户开设的有关规定开立。单位的一切资金,都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款。
(二)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管理印章人员可配备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
(三)完善银行对账制度。银行存款(含专用存款账户)和银行账户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相符。
(四)统一使用市级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系统安全。按照岗位权限管理秘钥,严格网上审核、支付和审批程序,防范网上支付风险。
(五)财务室应加强对财务收据、支票、现金和银行帐户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一律到非税管理局购取,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或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按规定使用财务印章。现金、票据必须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备用金应按定额周转,保证安全。 应加强对支票的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作废的支票注销后与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五十三条 货币资金核查控制会机关的各项资金,不准外借,不准向外集资,不准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做资金担保。
(一)建立现金清查制度。会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清查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挪用公款、有无帐外资金。
(二)加强银行对账管理。会计人员每月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会计人员发现货币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和整改,及时堵塞漏洞。
第五十四条 实物资产管理
实物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办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
第五十五条 资产配置
(一)配置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坚持科学合理、优化资产,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二)办公设备类资产配置按照《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规定配备。
(三)资产配置实行预算管理,编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四)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规定程序。
(五)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六)每年初由办公室在核实资产存量信息基础上,根据各科室工作需要,经过充分论证,提出拟购置资产明细表,包括拟购资产的品名、规格、数量,测算资金额度,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会领导审批。
(七)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形态的资产;单位单价不足规定标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视为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1、严格按照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购买、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由办公室专人负责调配和管理,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入、报废和转让须经会领导审批同意后按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2、会机关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管理,资产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资产转让、报废的审批和审查上报工作;对资产配置和基建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规定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做好资产增减变动的财务核算工作。资产负责人每半年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一次,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严防固定资产流失。
3、会机关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资产使用人不得随意转借和变卖,如由于资产使用人使用不善或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酌情由资产使用人负责赔偿。
4、对超过使用年限并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如办公家具、电脑等办公设备,确认已无维修使用价值的,经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指定负责人办理相关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如遇人员调整或固定资产转移须经会领导同意后,指定负责人办理相关资产交接手续。如交接不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由资产负责人和使用人共同责任。
(八)购入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对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且在使用过程中不能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单位价值在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以下的劳动资料,为低值易耗品,包括:文具、印刷品耗材及会议接待用品等),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验收、保管和领用管理。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发放、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定点采购、定点印刷,办公用品原则上按办公需求采购和领用。
第五十六条 资产使用
(一)运用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对资产进行管理。
(二)办公室统筹管理实物资产。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具体使用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对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特殊要求的资产,要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三)加强实物资产日常管理,及时维修保养,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四)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账实核对,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十七条 资产处置与收益
(一)资产处置程序。机关处置资产,应依据资产清查报告,由办公室会同财务室、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会领导审批后,按照规定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二)重大资产处置应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报废资产按照《石家庄市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实施办法》规定,由中标回收企业统一回收,不得随意处置。
(四)资产处置收益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处置资产经审批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八条 无形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十九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计价,及时入账。转让无形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和落实岗位责任,强化对无形资产的管控。
第六十一条 专项经费管理。专项经费必须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准挪作它用。对专项经费要严格专项资金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专项购置经费按照相关规定采购,加强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第六十二条 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加强国有资产内部监督。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建立资产档案,及时报送资产统计报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三条 不得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擅自提供担保、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及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仲裁、评估,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置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第六十六条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管理,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岗位;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会机关设办公室财务,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人员。
会计岗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对收、付款凭证、账册、报表、绩效进行审核,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工作规范化。
会计人员负责本单位会计凭证审核、账簿登记、编制预算和决算、税务申报、会计档案管理、财务专用章保管等工作。
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银行账户管理,财务票据的申领、使用、年检及保管单位法人名章等。
第六十七条 会计岗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 财会人员要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相容职务和岗位要完全分离,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不含支票)。
第六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七十条 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岗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岗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
第七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七十二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的有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第七十三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岗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岗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第六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七十四条 会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的会计制度,编制和执行预算及设置预算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认真贯彻增收节支原则,反对铺张浪费,做好会计核算和报表工作,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七十五条 会计根据业务事项及会计科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有关人员应在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十六条 会计人员定期对各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要做到日清月结,现金账面余额要每天与现金库存数核对无误,银行账要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
第七十七条 会计业务工作流程
(一)建账。依法取得和启用会计账簿。
(二)取得、填制、审核原始凭证。由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及其内容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填制、审核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编号。
(四)登记会计账簿。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账。
(五)对账。核对账账、账证和账实是否相符,每月与银行对账一次,对发现的差错及时进行调整。
(六)结账。按规定结计各账户的发生额及余额。
(七)决算。根据登记完毕的会计账簿等资料编制年度决算。
第七章 财会印章的管理
第七十八条 为保证资金的安全,机关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采取分别管理的办法,即法人章委托出纳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支票由会计及出纳人员分别保管,做到专职专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石家庄市红十字会。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石家庄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办法》既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