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2-08-29 14:51:56 来源: 发布者: 浏览8240 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发挥红十字会作为政府人道工作领域助手作用,推进我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规范红十字志愿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下简称标志使用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统称为红十字志愿者。

不足18岁的青少年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经申请即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第四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市县两级红十字会组建和领导,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是指志愿者实践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场所。

第六条 市县两级红十字会应重点组建应急救援、健康关怀、人道救助、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海外服务等十个方面志愿服务队;鼓励在学校、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工作领域,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组建其它领域和形式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队伍。

第二章     

第七条 石家庄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由红十字会、教育、卫生、共青团等相关部门组成,遵照《石家庄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附件一)开展工作,负责对全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办事机构设在石家庄市红十字会办公室。

第八条 县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可参照石家庄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石家庄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制定。县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红十字会。

第九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建设要依托社会各类资源,在凸显红十字特色的基础上,加大社会的参与面和覆盖面。

第十条 市县两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要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志愿者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岗位,落实好相关的保障措施。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下,组成相应领域的志愿服务队,独立自主地开展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招募。组织招募红十字志愿者,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和服务内容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告知和说明。招募通知可通过媒体、网络和其他有效方式发布。

第十二条 登记注册。市县两级红十字会应当做好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附件二)。

凡参与由团体单位组织或参加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团体单位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统计表》(附件三)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为志愿者配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

个人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者,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附件四),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经县(市)区以上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配发红十字志愿者证、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红十字志愿者,应主动到所在地红十字会进行申请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志愿者的统计工作,由市县两级红十字会组织负责。

红十字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原驻地和迁入地红十字会要办理转出(入)手续。

第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

(一)申请政府的财政支持;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红十字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

(四)红十字志愿者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监督,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挪用志愿服务的经费。

第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注销。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将由所在地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二)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

(三)向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自愿退出。

第十七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统一配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并随身携带红十字志愿者证;在提供服务后,由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上登记志愿服务内容、时间等并盖章,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鼓励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星级评定工作。

(二)市县两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建立志愿者的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健全志愿服务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市县两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

红十字志愿者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尽己所能,不计报酬,为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而工作。

(四)市县两级红十字会应当主动邀请志愿者骨干,参与红十字会重大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充分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作用,积极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五)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志愿服务队提供服务。

(六)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与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未经协商,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七)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由他人给红十字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或红十字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章 培训与奖励

第十八条 红十字志愿者培训。红十字志愿者培训分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基础培训教材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编写,专业培训教材大纲和骨干培训教材大纲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编写。市红十字会根据省红十字会专业培训教材大纲和骨干培训教材大纲组织培训。骨干培训和专业培训由市级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实施。基础培训由各县(市)区红十字会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实施。市红十字会负责对各县(市)区红十字会组织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第十九条 表彰与奖励。市红十字会将按照《石家庄市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附件五),在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表彰的基础上,每2年组织一次对全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可根据实际,对其工作范围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第二十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志愿服务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并提供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障措施。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给予说明。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物质、安全保障,在活动组织中要注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积极探索和建立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为志愿者提供意外事故的保险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石家庄市红十字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红十字会

                          二一二年五月一日

附件一:

石家庄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石家庄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在河北省红十字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宣传、贯彻红十字会法、标志使用办法和章程,传播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和国际人道法;

三、组织、指导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定期召开委员会工作会议;

四、保持与各省市级红十字会及国内相关单位的密切联系合作,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五、开展省市内外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六、定期对志愿服务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估和表彰。

七、承办完成上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安排的相关工作。

 

  

附件二:   

石家庄市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管理制度

一、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的条件

1、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

2、红十字志愿者应年满18周岁,不足18周岁的青少年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3、红十字志愿者分为登记志愿者和注册志愿者两类。对一般能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只需进行登记;对经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登记志愿者,每年累计志愿服务达到20小时以上,可成为注册志愿者,实行注册管理。

二、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和审批机构

1、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采取属地、工作和业务领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凡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者的人员须根据自身的专长、爱好选择服务项目,在当地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学校红会、医疗卫生单位红会、社区红十字服务站)进行登记或注册。

2、市、县(市)区红十字会为红十字志愿者的登记和注册审核机构。

3、红十字基层组织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红十字志愿者的登记或注册工作。

三、红十字志愿者登记及注册的程序

红十字志愿者分为两类:登记志愿者和注册志愿者。  

1、登记志愿者:申请人根据自身愿望,选择志愿服务项目,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和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向属地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填写“中国红十字登记志愿者登记表”。经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审核确认,成为红十字登记志愿者,参加相关志愿服务。

   2、注册志愿者:能够经常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登记志愿者,年志愿服务时间累计20小时以上的,填写“中国红十字注册志愿者登记表”,经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审核,县(市)区以上红十字会审批,并统一编号,颁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监制的“中国红十字会志愿者证”。在县(市)区红十字会直接登记的红十字登记志愿者,具备条件的由县(市)区红十字会审批为注册志愿者。

3、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应逐步实现志愿者网上登记,减少管理程序,使志愿服务工作更加信息化和科学化。

四、红十字志愿者登记号的编制规则、说明及示例

1、编制规则:

红十字注册志愿者号由22位数字组成,依法体现为:登记地区属性(1-6位)、登记年份(7-10位)、出生年份(11-14位)、性格特征(第15位,1表示男性,0表示女性)、具体编号(16-22位)等信息。

2、编号示例:

例:某登记号为1301022004197510100115,其中130102表示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13表示河北省,01表示石家庄市,02表示长安区);2004表示改志愿者登记时间为2004年;1975表示志愿者出生年份为1975年,1表示性别为男性,01表示该志愿者服务领域为应急救援,00115表示在当地编号为115。

五、红十字志愿者服务时间的审核和认定

1、志愿服务时间的计算:指直接参加红十字志愿活动实际发生时间计算(不包括往返路程的时间、组织策划、筹备、协调等准备时间和整理时间)。

2、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活动前,应填写“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情况表”将本次活动的筹备情况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由志愿者本人填写“红十字志愿服务时间记录卡”,填写内容包括:服务日期、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登记号(红十字注册志愿者填写登记号)及本人签名等,并要求服务对象在活动记录卡上签字。活动组织负责人在核对有关情况后,在志愿者的红十字志愿服务记录卡上签名确认。

3、志愿服务时间必须按实际发生时间计算,做到认真、准确,不得多记或重复记录。红十字志愿服务记录卡由志愿者本人保存,作为星级评定和表彰的依据,遗失不补。

六、红十字注册志愿者的年审、表彰制度

注册志愿者实行年审制度。各县(市)区红十字会每年将注册志愿者活动和记录情况报区市红十字会进行一次审核。

 1、每年4月底前统一对红十字志愿者的服务时间进行审核和确定。由市红十字会依据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情况表和红十字志愿服务时间记录卡,统一对红十字志愿者的服务时间进行审核和认定,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在红十字注册志愿者证书上注明服务时间和签字盖章。

2、随机抽查。市县两级红十字会在对志愿服务时间审核时,可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如发现不实情况,取消相应记录,并通报批评。市级红十字会将以此为依据对注册志愿者进行星级评定和表彰。

 3、组织参加星级志愿者评比活动。红十字登记志愿者转成注册志愿者后,可参加市、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开展的星级志愿者评比活动。评定办法按《石家庄市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实行。石家庄市红十字会将每2年对全国的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4、关于注销志愿者资格的说明。

对不履行义务,经常不参加红十字活动的红十字登记志愿者,由红十字基层组织取消其红十字志愿者身份。

对不履行义务的红十字注册志愿者,由基层红十字组织报区红十字会批准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对在服务过程中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红十字注册志愿者,将由其所在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在红十字志愿者登记和注册后,凡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各级红十字会组织不得公开志愿者个人信息。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等情况而取消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登记号,被注销号码原则上不得重新使用。

 

  

  

 

  

 

附件三:

石家庄市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统计表

一、       活动名称:                                                     

二、       主要内容:                                                     

三、       主办机构:                                                     

四、       活动日期:                                                     

五、       服务时数:                                                     

六、       服务人数: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学校)

联系电话

服务时数

 

 

 

 

 

 

 

 

 

 

 

 

 

 

 

 

 

 

 

 

 

 

 

 

 

 

 

 

 

 

 

 

 

 

 

 

 

 

 

 

 

 

 

 

 

 

 

 

 

 

 

 

 

 

 

 

 

 

 

 

 

 

 

 

 

 

 

 

 

 

 

 

 

 

 

 

 

填表人:                       填表机构:                  

年      月      日

附件四:

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

注册号:               

姓名:

Name

国籍:

Nationality

照  片

Photo

性别:

Gender

出生年月:

Date of Birth

年龄:

Age

职业:

Job

住址:

Address

民族:

Ethnic group

身份证号(护照passport):

ID Card No.

邮编:

Zip code

特长:

Skills

电话:                         (固定电话)

Telephone No.                       Fixed

                          (移动电话)

                              Mobile

教育程度:

Education

电子邮件:

E-mail

毕业学校:

School of graduation

工作单位:

Work Unit

志愿服务项目(Areas of interests

灾害应急

卫生关怀

人道救助

捐献造血干细胞

遗体捐献

宣传无偿献血

宣传预防艾滋病

红十字精神传播

海外服务

红十字青少年

社区服务

农村

企事业单位

其他

志愿服务时间(orking Time

周一

MON

周二

TUE

周三

WED

周四

THU

周五

FRI

周六

SAT

周日

SUN

节假日

Public Holiday

上午a.m.

下午p.m.

晚上Night

红十字志愿者誓词(Volunteers’Oath

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红十字志愿者,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尽己所能,不计报酬,为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志愿者签名:                 

                                                        年   月   日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25号  电话:031183011021  传真: 031183011021网址:http://www.sjzredcross.org/            电邮:sshszh@126.com

附件五:

石家庄市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

一、为鼓励志愿者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石家庄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根据志愿者服务时间和贡献,设立一星至五星级志愿者奖励和终生志愿者奖励。志愿服务时间超过十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人员为终生志愿者,将获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颁发的红十字勋章。

根据《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志愿者每年的服务时间基数为120小时(15个工作日)。

二、志愿者晋级原则。

1.每年达到服务时间基数的志愿者,按照逐年晋级方式给予晋级;

2.但在短期内投入大量时间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按照时间晋级方式给予晋级;

3.参与志愿服务时间多年,但因各种原因无法每年达到所要求的晋级服务时限,对多年的服务时间予以累计,按照累计晋级方式给予晋级。

4.逐年晋级、时间晋级和累计晋级均以晋级计算公式为基础计算。

三、晋级计算公式

一星级:120小时;

二星级:一星级+120小时= 240小时;

三星级:二星级+120小时= 360小时;

四星级:三星级+120小时=480小时;

五星级:四星级+120小时= 600小时。

四、晋级程序。由市县两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提交晋级名单,附志愿服务记录和证书,县(市)区以上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审核并发放星级证章。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颁发五星级获奖人员奖章和终生志愿者的红十字勋章。

五、表彰制度。石家庄市红十字会每2年组织一次全县表彰,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红十字志愿者按服务时间累计和服务贡献进行表彰,特别优秀者推荐参与省、市红十字会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红十字志愿者的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