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标志的法律地位及基础

发布时间:2013-05-08 14:55:04 来源: 发布者:办公室 浏览8696 次

红十字标志体系经历其自身的历史发展与变化之后,在当今世界已具有坚实的法律地位,其基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国际人道法文书
最重要的是四部日内瓦公约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这六个文件都属国际条约,都明确承认红十字、红新月、红狮日标志的使用具有国际法的效力,非经签字国一致同意不能修改。这就是说,这个以条约固定下来的标志,通过国际法的形式,保证了这三个标志的保护作用不被侵犯。
    2、国际红十字会规章
对标志体系的使用起决定作用的法律基础的第二方面是红十字会自身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中最重要的是《各国有关机构都应遵守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的使用规则》。这个规则是在1965年维也纳召开的第二十届红十字国际大会上通过,日内瓦公约签字国代表一致同意的,因此具有国家认可的法律作用。
    3、标志的普遍适用性
标志法律基础的第三方面,是标志的保护性目的和作用有着普遍的适用性。
自红十字运动创立之日起,保护性标志就不断为达到红十字的崇高目的发挥着积极作用。
130多年来,红十字标志在世界范围内一直被看成是向处在危难中的人们提供帮助、保护、庇护和救济的象征,并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得到了普遍的承认。
    这个意义最终使它得到在国际上使用的认可。既使它不能完全具有国际法条款那样惯例式的效果,它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法律保护的作用。 去细纹眼霜排行榜黑眼圈怎么快速消除男士护肤品哪个好让胸部变大
    可以说,标志的这个普遍适用性(普遍使用和认可),是对标志的法律基础的有效补充。它既不同于前面两个法律基础,又是对那两个法律基础的有力补充。
为了使标志的作用得到正确的充分的发挥,国际人道法还对违反规定使用标志作出了严厉制裁的决定。这进一步说明本标志的法律地位。
    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一公约第54条)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国内立法),防止和取缔对标志的各种误用和滥用行为,并视其为要强制遵守的国际义务。
    1977年日内瓦外交会议通过的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又对这项义务提出进一步的要求,把蓄意违反规定滥用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以至造成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的行为定为违反国际法的战争罪行。同时,还对滥用保护性符号与滥用指示性符号作了界定。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及各省地方法规都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国内法规方面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应该说,这正是红十字标志具有坚实的法律地位与基础在我国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