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看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关系
发布时间:2018-08-06 16:04:09 来源: 发布者: 浏览5654 次
关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各级红十字会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七条规定如下: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这一条是关于各级红十字会的建立及其上下级关系的规定。现在就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您解读:
一、国家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国红十字会是一个统一的组织,而“统一”是国际红十字运动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红十字会的建立必须遵循“统一”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县以上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共同组成了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是全国红十字会系统的中央领导机构。根据“统一”原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国际交往中代表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国际交往中具有唯一性、合法性地位,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或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不能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开展国际交往、发展对外关系。
二、地方各级红十字会的设置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地方各级红十字会的设置与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原则。
(一)根据本款规定,按照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在县级行政区域以上成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地方各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副省级城市(及其下辖区)、地级市、自治州,县、县级市、自治县、旗以及地级市下辖区等行政区域。从法律制度上确保全国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在当地建立理顺管理体制、具有单独建制、配有人员编制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红十字会。
(二)本款同时规定,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应该配备多少专职工作人员,不可能在数量上作出具体规定。但本款法律设定了一个前提,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也就是说,工作人员数量是依工作需要而定的。地方各级红十字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数量,各地可在制定贯彻实施本法的地方法规、政府文件以及机构编制方案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我国上下级红十字会的关系
我国上下级红十字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本条第四款规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一)中国红十字会从1950年改组后就一直实行地方领导、条线指导的管理体制。红十字会虽然是以独立、中立为基本原则的国际性人道组织,但从我国国情出发,中国红十字会要坚定不移地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红十字会的工作离不开党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指出:“群团组织实行分级管理、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体制,工会、共青团、妇联受同级党委和各自上级组织双重领导。地方党委负责指导同级群团组织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决定群团工作重大问题,管理同级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协调群团组织同党政部门的关系及群团组织之间的关系。上级群团组织依法依章程领导或指导下级群团组织工作。”由此可见,红十字会上下级的指导关系是符合中央文件精神的。
(二)上级红十字会在哪些方面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呢?《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要求:加大上级红十字会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业务指导、工作督查力度,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听取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红十字会开展社会组织改革试点,探索建立“高效、透明、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关于红十字基层组织,虽然红十字会法对此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对基层红十字会以及志愿组织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在乡村、街道、社区、学校等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和谐社区建设、文明校园建设中的作用。支持红十字会加强会员服务,保障会员权利。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加强对冠名红十字(会)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
另外,将中国红十字会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混淆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主管的、经民政部登记注册、具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目前主要在医疗救助、健康干预、救灾赈济、社区支持、教育促进、国际援助等方面开展公益行动。
这么一说是不是就豁然开朗了?其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主管单位,指导红十字基金会在上述领域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