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10-09 14:29:57 来源: 发布者: 浏览2438 次

 中红字〔2012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卫生局:

    20103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共同启动了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两年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继续稳步推进此项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并结合试点工作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为宗旨,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扎实工作,奋发有为,推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事业的健康发展,努力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开展、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下一步的器官捐献工作。

    三、工作目标

    完善规章制度、建立信息平台、促进政策出台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当地实际,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完善组织机构、工作机制、规章制度、队伍建设及监督保障等。

    四、具体措施

    (一)对于已经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1.积极推动地方法规和规章的修订或出台,为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参与器官捐献工作提供法规保障。

    2.按照《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和职责》(附件1)的内容,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争取在设置独立机构、增加经费支持等方面有所突破。

    3.严格按照《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流程》(附件2)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不断完善各类规章制度。

    4.大力加强宣传工作,把器官捐献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宣传红十字精神、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增强宣传工作的有效性;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明确宣传纪律,制定宣传预案,准确把握舆论导向。

    5.注重发挥专家作用,加强专、兼职工作人员、协调员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分类制定培训计划,切实提高开展工作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专业化的器官捐献工作队伍。

    (二)对于尚未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1.要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加大宣传推动力度,普及器官捐献知识,提高社会对人体器官捐献重要性及科学性的认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对提出捐献登记要求者,省级红十字会应积极协助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3.对发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捐献案例,省级红十字会应及时联系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具备一定条件的非移植定点医院要积极配合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特别应在及时发现潜在捐献者、为器官获取提供便利等方面提供支持。

    4.对于条件成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由省级红十字会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提出申请,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批准后,正式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5.对于少数民族地区,要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审慎开展器官捐献工作。

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共同推进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事业的健康发展。

 

        附件:1.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组织结构与职责

                    2. 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流程

附件1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由国家、省(区、市)和部分地(市)及以下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构成(附图1)。

一、国家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

(一)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的最高管理机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及相关部委共同组建,下设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等。负责制定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建设规划、方案、政策及重大工作事项;监督、指导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及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协调相关国家部委支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日常执行机构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二)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负责全国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负责组织并管理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队伍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负责对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相关人员开展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人文关怀、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培训;负责建立和维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管理系统;指导参与捐献器官的获取及分配工作;负责接收政府拨款与社会捐赠,建立并管理人体器官捐献基金;建立激励和救助机制,对困难捐献者家属实施人道救助;开展对器官捐献者的缅怀纪念;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负责协调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和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开展工作;对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进行监督指导。

(三)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由医学、伦理学、社会学、卫生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拟订全国人体器官捐献技术应用规范;负责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等提供政策建议、决策参考和技术咨询;负责对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相关人员开展法规、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对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进行监督指导等。

(四)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负责协调、指导、实施人体器官获取工作;负责对人体器官获取专家开展技术方面的培训;对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二、省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

(一)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组成部分,由省级红十字会、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组成,下设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和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等。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负责依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具体的人道救助实施办法。日常执行机构为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省级红十字会。

(二)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器官捐献宣传推动工作;负责招募并管理辖区内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队伍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负责对辖区内从事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相关人员开展培训;负责向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管理系统登记相关信息;负责组织省级人体器官捐献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参与器官获取分配工作,对器官获取分配过程进行监督见证;负责接收政府拨款与社会捐赠,建立并管理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基金;依据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救助实施办法,对困难捐献者家属进行救助;开展对器官捐献者的缅怀纪念;负责协调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和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开展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等。

(三)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负责为本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提供政策建议、决策参考和技术咨询;负责协助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对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相关人员开展法规、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培训;负责协调捐献器官的分配与共享;对医院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监督指导。

(四)省级人体器官捐献评估小组。负责对潜在捐献者是否适合捐献做出最终评估;负责对从事人体器官捐献评估工作有关人员的理论、标准和技术培训;对潜在捐献者救治医院有关医务人员评估、供体维护等工作提供业务技术指导。

(五)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负责协调、指导、实施所在省(区、市)的人体器官获取等工作;负责对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有关工作人员开展器官获取方面的技术培训。

三、省级以下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

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设立市级以下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具体承担特定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资料收集、数据统计、业务咨询、协调员联络等工作;移植定点医院应设立本院专门的人体器官捐献评估小组及器官获取组织,负责对潜在捐献者进行捐献评估及实施器官获取工作;具备一定条件的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置器官捐献信息员,及时发现潜在捐献者并上报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附图1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图

 

附件2

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流程

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按照捐献过程和主要内容共分报名登记、捐献评估、捐献确认、器官获取、器官分配、遗体处理、缅怀纪念、人道救助等八个重要环节。

一、报名登记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愿意身故后无偿捐献器官者,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住院地的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办理捐献意愿登记手续。

填写由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统一制作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建议征得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近亲属的同意),填好后可邮寄、传真或面交至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

由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向报名登记者颁发统一制作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卡”,并负责将自愿捐献者相关资料录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系统,并保存原始资料。

二、捐献评估

当潜在捐献状态出现后,如果本人曾经有捐献意向或家属有捐献意向,则可以由家属或医院的主管医生联系所在医院的信息员或协调员,并上报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省级红十字会)。

开展器官捐献的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派专职协调员和评估小组前往潜在捐献者所在医院开展工作,医院及所在地红十字会应派专职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尚未开展器官捐献工作的省份若发生捐献案例,省级红十字会应向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上报,由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协调其他已开展捐献工作的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协助完成后续工作。

三、捐献确认

经评估,应符合器官捐献相关标准,在协调员见证下,由捐献者家属代表填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捐献者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均应签字确认,或委托代表签字确认。

专兼职协调员负责收集捐献者的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明)、结婚证、死亡证明及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等文件资料复印件,并上报捐献者所在医院伦理委员会和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按照《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指南》和死亡判定标准及程序的规定,捐献者的死亡由所在医疗机构判定。

四、器官获取

在捐献确认工作完成后,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派器官获取组织按捐献意愿实施器官获取工作,并摘取《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中同意捐献的器官或组织。专职协调员见证获取过程。

获取的器官应按照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保存和运输。

五、器官分配

根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制订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专职协调员监督见证分配过程。

器官移植完成后,由器官捐献协调员或器官移植定点医院向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报告器官接受者的相关资料,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填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完成登记表》,上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六、遗体处理

从事人体器官获取的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捐献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遗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捐献的器官(组织)外,应当恢复遗体原貌

对于有遗体捐献意愿的捐献者,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协助联系遗体接收。

对于没有遗体捐献意愿或不符合遗体接收条件的捐献者,由所在医疗机构将其遗体移交其家属,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七、缅怀纪念

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应向捐献者家属颁发捐献证书,将捐献者的信息铭刻在器官捐献纪念碑、纪念林、纪念馆或纪念网站上,并为捐献者家属提供缅怀亲人的场所,组织开展悼念活动,缅怀和纪念器官捐献者

八、人道救助

各省(区、市)根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对贫困捐献者家庭的人道救助办法。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委托代理人可向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书面提交困难救助申请,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对其家庭贫困情况评估核定后,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