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红十字会筹资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4-12-01 14:31:01 来源: 发布者:办公室戎怡 浏览6483 次

关于加强红十字会筹资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1年4月21日 中红字(2011)27号)
 
中国红十字会筹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以及各级红十字会的重点工作和特色品牌项目,创造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筹资活动,逐渐建立可持续的筹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力,用实际行动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推动红十字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为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的筹资工作,贯彻落实2010年筹资工作研讨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红十字事业2010-2014年发展规划》,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筹资工作的重要性
筹资工作是红十字会工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是红十字会践行宗旨和使命、履行法定职责的基础和根本支撑,它对于有效开展红十字人道救助工作,发挥好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作用,推动红十字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红十字会要从关系组织生存与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筹资工作,重视筹资工作,研究筹资工作,切实加大筹资工作力度,适应新的形势,不断改进红十字会的筹资工作。
一是要加强筹资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级红十字会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筹资工作,地、市级以上红十字会要有一位会领导具体分管筹资工作,经常听取筹资部门的工作汇报,一起研讨筹资工作,帮助筹资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有条件的副省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建立专门的筹资部门,配备专门的筹资工作人员,切实加强筹资工作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社会化的方式和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采取选调、招聘、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引进、选拔、招募筹资人才。要重视对筹资工作的投入,加强筹资工作人员的业务交流和能力培训,努力培养和打造一支具有专业素质和能力的筹资工作队伍。
二是要树立依法筹资、全员筹资、服务筹资的理念。红十字会的筹资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要在认真落实《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筹资工作的制度建设,规范各级红十字会的筹资行为。每一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都要关心和支持筹资工作,要有全员筹资和服务筹资的意识。筹资工作与红十字会的许多业务工作密切关联,需要加强各个工作环节的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发挥整体优势,共同促进筹资工作的开展。要高度重视对捐赠人的服务,努力维护和培育捐赠客户资源,搞好捐赠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向捐赠人的信息反馈,不断提高捐款执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严格按照与捐赠人的约定分配使用捐赠款物,提高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
三是要大胆创新,不断提升筹资工作能力。红十字会的筹资工作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克服“等、靠、要”的思想,不断研究筹资工作规律,努力适应新的形势。要创新手段和方法,以改革开放的精神探索新形势下的筹资途径,积极采用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筹资方式,创造性、针对性地开展筹资工作。要开阔视野,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公益组织先进的筹资理念和成功的筹资模式,并根据本土实际和红十字会的自身特点进行完善和改造。
二、建立可持续的筹资工作机制
一是要建立捐赠客户服务机制。通过建立红十字之友联谊会、捐赠大客户俱乐部等不同形式,加强与捐赠客户的联系和沟通,研究捐赠客户的公益文化和偏好,了解他们的捐赠意愿和公益需求。要积极邀请捐赠客户参与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特别是参与所捐项目的考察、实施和评估,加深捐赠客户对红十字会的认识及项目运作的了解。要向捐赠客户定期通报红十字会的工作情况,反馈捐赠款物的落实使用情况。要为长期捐赠客户提供跟踪服务,发展和培育红十字会的忠诚捐赠人。
二是要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要定期通过社会大众媒体和红十字会的信息平台等多种渠道公开红十字会的工作信息、财务信息、项目实施情况和审计报告。要按照捐赠意向使用捐赠款物,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款使用去向。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要自觉接受政府、捐赠人、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做到公开、透明。
三是要建立营销传播机制。要以宣传为先导,把宣传与筹资密切结合起来,大力弘扬红十字精神,与媒体、演艺界、学界等合作培育公益文化,通过公益营销提升红十字会的影响力,打造知名公益品牌。要加强对资助效果的宣传,让捐赠人和全社会充分了解红十字会开展的救助工作和受益人境况的改善情况。要通过领导接见、冠名纪念、媒体报道等多种形式宣传捐赠人的爱心善举,提升捐赠人的公益形象,鼓励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实现红十字会与捐赠人的互利共赢。
四是要建立筹资工作激励机制。总会将积极联合有关研究机构,推动建立红十字会筹资工作评价体系,对红十字会筹资工作的绩效进行科学评估,对筹资工作开展良好、绩效突出的地方红十字会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在选派考察交流和学习培训方面给予支持和资助。
五是要建立筹资咨询指导机制。要充分借用外脑和利用外部资源促进红十字会的筹资工作,总会、省级红十字会和具备条件的地市级红十字会,可成立筹资工作咨询指导委员会,邀请筹资、公关、法律等方面的资深人士以及咨询顾问机构、传媒机构、重要捐方和长期公益合作伙伴等方面的热心人士参加,通过组织沙龙、研讨、务虚会等形式,为红十字会的筹资工作集思广益,建言献策,提供资源、法律、运作等方面的支持。
六是要创新人力资源整合机制。要积极探索“一会两制”的人力资源开发模式,整合组织内外、编制内外的人才资源,用改革创新的精神和社会化的运作机制,解决目前红十字会筹资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要通过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发现和吸引具有专业背景、客户资源和策划执行能力的人为红十字会的筹资工作提供服务。
三、不断开拓新的筹资模式
要与时俱进,不断研究红十字会的筹资工作规律,在巩固和完善传统筹资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开拓新的筹资模式,努力为捐赠人提供高效、便捷、透明的捐赠平台,开发和吸引各种捐赠资源。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应急筹资,即在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灾难事件时,要及时开展面向公众的社会化筹资,动员社会力量捐款捐物,奉献爱心;一手抓常态筹资,即在没有重大灾害的平常时期,做好常态的、可持续的筹资工作,不断创新和探索更多更好的筹资模式。
一是要引进数据库筹款方式,大力发展固定捐款人。数据库筹款方式是国外红十字会和公益慈善机构普遍采用的一种筹资模式,其基本作法是,开发捐款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捐款人数据库,不断通过信函、电邮、电话等方式与捐款人建立联系,通过理念传播、项目推介和人性化服务,培育长期固定捐款人,培养红十字会的忠诚捐赠客户。总会将积极探索数据库筹款经验,待时机和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地方红十字会推广。同时,要把会员制度改革、会费收缴与数据库筹款工作结合起来,逐渐把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发展成为红十字会的长期固定捐款人。
二是要规范积极地建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筹资模式已被国内公益组织普遍采用,是一种深受捐赠客户特别是大额捐赠客户认同和欢迎的筹资模式,地方红十字会要积极借鉴和推广运用。设立专项基金要坚持“红会主导、规范管理、民主决策”的原则,在符合红十字宗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捐方意愿。在具体实践中,要有专项基金的起设门槛(原则上总会不低于200万元,省级不低于100万元,地市级不低于50万元);要与捐方或发起人签署合作协议;要制定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则;要成立基金管委会,让发起人或主要捐款人参与基金的决策和管理,以增强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三是要积极策划开展项目筹资。公益项目是筹资的重要载体,以项目为导向开展营销和筹资工作,是国内外公益机构普遍采用的一种筹资方式。各级红十字会要在法定职责的范围内,按照“党政重视、社会需求、媒体关注、符合宗旨”的原则,精心策划和设计公益项目。要加强公益营销,广泛联络,积极争取媒体支持,加强公益宣传和项目推介,增强项目品牌影响力,使之获得社会认同和捐赠支持。要提高红十字会的项目执行能力和效率,及时向捐赠人报告各阶段的项目进展,使捐赠人充分了解红十字会的项目开展情况,争取获得捐赠人的持续支持。
四是要大力推广新媒体筹资方式。要积极推广手机短信捐款方式。各级红十字要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手机短信捐款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以重大灾害、突发事件或重要活动为契机,广泛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推介红十字会的手机短信捐款号码,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最大限度地发挥手机短信捐款的效益。要积极开发网络筹资方式,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公益合作,特别是要积极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实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均可通过网络平台接受社会捐赠。
五是要积极争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将原来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的方式,交给有资质、有执行能力的社会组织来完成,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支付服务费用。从某种程度上说,争取政府购买服务也是红十字会获取资源、筹集项目资金的一种有效方式。各级红十字会一方面要精心策划好的公益项目,另一方面要练好内功,提高执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在与众多公益组织的公平竞争中脱颖而出,赢得政府的信任和选择,才能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支持。
四、切实规范各级红十字会的筹资行为
红十字会是一个统一的组织,总会、地方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基金会是一个整体,在筹资工作中,要统筹协调,资源整合,互相支持。既要坚持统一性原则,也要鼓励创新,充分发挥地方分会、红十字基金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上级红十字会要加强对下级红十字会筹资工作的培训、指导和服务,努力为下级红十字会的筹资工作创造条件;下级红十字会也要积极响应和贯彻上级红十字会的筹资呼吁和整体部署,形成统一调度、上下联动、分工合作的良性筹资格局。
各级红十字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有关规定,在本辖区或本行业内开展筹资工作。地方红十字会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和其它地方红十字会同意,不得在本辖区外的其它地方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行业红十字会未经总会批准,也不得直接在本行业外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国际国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时,总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发出国际国内募捐呼吁;未经总会批准,地方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基金会均不得向国际红十字组织、其他国家红十字会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红十字组织发出募捐呼吁或开展公开的募捐活动。
地方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基金会可以接受辖区外、国(境)外组织和个人的直接捐款,但如需向国(境)外的红十字组织提供援助,必须通过总会中转;如需向本辖区外的其他境内红十字会提供援助,除上级红十字会明确要求需统一汇缴外,一般情况下可以直接拨付,但须同时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