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体器官捐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11-18 09:30:40 来源: 发布者: 浏览6671 次

河北省人体器官捐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人体器官捐献基金(以下简称“人体器官捐献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体器官捐献基金是河北省红十字会为推动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发展,特定用于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人道救助和事业发展基金。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三条 人体器官捐献基金来源:

  (一)政府专项拨款;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三)组织开展专项活动及合作项目筹集的资金;

  (四)资金增值;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向省人体器官捐献基金捐赠的捐赠者,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资金到账后,应当向捐赠者开具专门捐赠收据。

第五条 人体器官捐献基金设专项科目,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基金使用范围和用途

第六条 人体器官捐献基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

(二)器官捐献者困难家庭必要的人道救助;

(三)人体器官捐献者的缅怀、纪念活动(含纪念碑、纪念林、纪念网站等的建设);

(四)人体器官捐献信息平台和管理系统建设;

(五)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六)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项目执行和管理的必要支出(包括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协调员和志愿者等相关人员补助及业务培训费、机构运行费);

(七)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日常运行中必要的经费支出。

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基金用途包括事业发展和人道救助。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用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的宣传、培训等费用支出。人道救助经费主要用于为已实施人体器官捐献者的困难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主要包括丧葬补助,医疗救助和贫困救助。

第四章 基金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人道救助的捐赠者按以下程序申请审批:

(一)填写《河北省人体器官捐献者困难家庭救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与捐献者关系的证明;

(三)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开具的贫困证明;

(四)所在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出具的困难救助意见;

(五)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受理申请救助资料,经审核查实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给捐献者家属。

第九条人道救助标准:

(一)丧葬补助:捐献者实施捐献后,每例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补助。用于遗体接运、停放、火化、骨灰寄存等费用。

(二)医疗救助:根据捐献者在医院治疗期间的花费情况,困难家庭可申请贫困医疗救助(救助款由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直接划拨至捐献者所在医院冲抵医疗费用)。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贫困救助:根据捐献者家庭困难情况,是否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前赡养人口数的多少,家庭成员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以及是否患有重大疾病等因素,酌情确定,实行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是人体器官捐献基金的管理部门,依法筹集基金,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审核、使用和管理经费,确保人体器官捐献基金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第十一条 人体器官捐献基金接受省红十字会和政府监督部门的审计,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定期向省红十字会和政府监督部门报告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