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民法典》为个人信息穿上安全盔甲

发布时间:2021-01-22 16:04:24 来源:市普法办 发布者: 浏览433 次

 

【案例一】为加强疫情防控,辖区各乡镇、村、小区均进行居民信息调查摸排工作,统计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住址、工作单位、家庭成员等重要个人信息,但是对于该信息的保护工作未全面开展。各小区、药店、超市等场所对人员出入情况登记本随意摆放,未妥善保管;各微信群中,存在多种通报截图等信息,公民个人信息被随意传阅、拍照,存在诸多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潜在风险。

【案例二】:202116日,某市通报一例境外输入复阳无症状感染者的同时,发现该无症状感染者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大面积传播,并发现两则在网上散布涉疫谣言的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查明,位于西湖区的某医院医师林某将相关流调报告转发至微信群,致使在互联网上大面积扩散,已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另查明,张某、胡某借机散布涉疫谣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新颁布的民法典回应社会关切,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取得重大进步。总则编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在此背景下,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专章规定,为信息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确立了基本规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法律链接】

1、个人信息的定义: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2、个人信息处理: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3、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值得一提的是:在大数据时代下,《民法典》与时俱进地明确将个人健康及行踪信息列入个人信息予以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利用健康码可查询个人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及运动轨迹用于防控疫情,而发生信息泄露,危害个人信息安全和侵犯个人隐私。202029日中央网信办发布的《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收集个人信息只能出于疫情防控目的,并要求收集者和控制者应对个人信息安全负责,防止泄露、被窃取和不当使用。

【律师解析】

那么,个人信息一旦遭到泄露,自身利益受侵犯,我们将如何维权呢?《民法典》从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两方面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此外,在疫情期间一是加强相关人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教育,增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疫情防控内部信息要添加显著标识,严格控制传阅范围,杜绝拍照、截图和电子版随意传播;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严格用途管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等措施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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