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能否以疫情原因要求培训机构退还费用?

发布时间:2021-01-22 16:00:12 来源:市普法办 发布者: 浏览503 次

 

作者: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   石硕

案情简介

2019年年底,吴某与Q机构签订了《课程销售协议》,约定:吴某在Q机构处以11200元的价格为其4周岁的儿子购买了49节儿童运动方案培训课程。吴某于当日将11200元的培训费用一次性以微信的形式交付于Q机构。在陆续接受了Q机构提供的5节课的培训服务后,Q机构在其官网上于2020310日发表“致全体学员和员工的一封信”,该告知信内容摘要如下:“面对强烈的疫情冲击,各行各业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其中受影响最大的就是线下教育机构,本机构也未能幸免。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我们的计划,所有的门店均无法开业,核实开业及开业后的收入情况也无法预测。公司上半年完全没有收入,现金流枯竭……现在我们正在积极努力寻求各方帮助和解决途径……目前也聘请了专业律师团队,通过破产重组寻求各种可能的机会……”就吴某而言,Q机构尚余44节课尚未履行。

法院判决

一、解除吴某与Q机构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二、Q机构返还吴某课程培训服务费10057.14元。

律师解析

疫情原因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中,明确了受新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的,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

那么,消费者能否基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就本案而言,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履行情况,可以认定涉案合同不宜采用线上培训的方式变更履行,因合同履行对象系针对特定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一般具有时限性要求的特点,而且变更培训期限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结合考量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本地区及教育培训行业的影响程度,能认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依法可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现吴某请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Q机构应返还尚未履行的44节课的培训服务费10057.14元。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此类案件,并不是只要消费者主张解除合同,其诉请就能得到支持。因新冠疫情波及各行各业,本着诚实信用及激活市场经济的精神,就此类的培训服务合同纠纷而言,应首先考量能否通过变更培训模式及期限的方式或调整合同价款,如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反之,采取上述方式可以实现合同目的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就不会被支持。

律师建议

    消费者在发现或知晓商家不能或不具备能力履行合同时,应第一时间采取协商的方式,协商时应换位思考,以诚实守信实现合同目的为根本,同时注重保留双方协商的证据;如确实协商不成或合同无法变更履行方式或期限,应尽早采取公权力机关的救济,以防商家极不诚信所带来的扩大损失。